日本擬啟動核污染水排海 國內外反對聲迭起
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發生12年后,日本擬推進核污染水排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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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9.0級大地震并引發海嘯,襲擊了由東京電力公司運營的福島第一核電站,釀成國際核事件分級標準中最高級別的7級核事故,并產生了上百萬噸核污染水。 www.hihpy.com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提出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的計劃,擬將核污染水經過過濾、稀釋后排放入海,排放預計將持續20年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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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決定不僅遭到日本國內民眾的反對,也引起包括中國在內的周邊鄰國、太平洋島國等國際社會的廣泛擔憂和質疑。面對日本國內外的反對和質疑聲浪,日本政府仍堅持推進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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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日本政府稱將于今年春夏期間啟動核污染水排海,而國際原子能機構技術組最近一次關于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問題的審查報告尚未公布。 空氣凈化www.hihpy.com
核污染水不斷增加 排放入海的風險未經充分研究 環保網站www.hihpy.com
受2011年“3·11”日本大地震及其引發的海嘯影響,福島第一核電站1至3號機組堆芯熔毀。事故發生后,東京電力公司持續向1至3號機組安全殼內注水以冷卻堆芯,這一過程產生的放射性核污染水,再加上地下水和雨水匯入,已占用福島第一核電站內許多儲水罐,目前還在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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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電力公司宣稱,福島第一核電站面積有限,已無更多空地用于大量建設儲水罐,而且一旦發生大地震,大量核污染水存在泄漏風險,因此不得不對核污染水進行稀釋處理后排放入海。經過處理排放的水中,放射性物質水平低,不會對海洋生物或人類構成威脅。 環保網站www.hihpy.com
然而,有專家表示,這些風險尚未經過日本充分詳細的研究。
“日本政府沒有科學披露所有信息,這不可接受。”國際環保機構綠色和平組織日本辦公室的資深核專家肖恩·伯尼2月初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日本政府對核污染水中不同放射性物質及其后果的研究不夠,“日本政府打算實際排放多少噸核污染水仍不清楚,忽視了暴露在這些放射性元素下的風險。”
美國伍茲霍爾海洋研究所的海洋學家肯·布埃瑟勒也表示,東京電力公司的保證“沒有數據數量和質量的支持”,“我們需要更多信息”。美國夏威夷大學馬諾阿分校的海洋生物學家羅伯特·里奇蒙德說,日本此次排污入海將開創一個糟糕的先例,“國際上已經形成一種強烈的共識,認為繼續利用海洋傾倒廢物的做法根本不可持續。”
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近一次關于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問題的審查報告也尚未公布。
國際原子能機構技術工作組2022年發表的評估報告表明,日本的排海方案存在與機構安全標準不符之處。工作組于2023年1月16日至20日再次赴日本,就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問題開展審查,有關報告將在三個月內公布。
日本政府未能履行其簽署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
經過處理排放入海,并非日本處理核污染水的唯一辦法。
自2013年以來,日本政府就污水處置方式提出了五種方案,包括:地層注入、排入海洋、蒸汽釋放、氫氣釋放和地下掩埋。2020年2月,日本經濟產業省組織的專家委員會提交報告書,認為“最實際的解決方法”是將核污染水稀釋排放入海或蒸發排入大氣。最終,日本政府選定稀釋入海的方案。
對此,伯尼表示,日本政府明知有其他處理方案,但最終選擇了排放入海的方案,原因在于“該方案相較其他方案成本更低”。伯尼補充說,日本的特別小組報告也曾指出,將核污染水儲存在核電站及其周邊地區也是一種可能選項,但可能需要長期管理,日本政府沒有將該選項考慮在內。
日本此舉有違國際法。伯尼指出,最相關的國際法有兩個。
一個是關于禁止故意向海洋環境傾倒核廢料的《倫敦公約》以及《倫敦議定書》,日本作為上述公約和議定書的簽署國,有義務履行禁止向海洋傾倒核污染水的責任。與此同時,日本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也需履行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
此外,福島核污染水屬于核材料污染源,日本此舉也受到關于核活動與核材料的國際公約約束。例如,1986年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要求締約國在核事故發生后立即通知可能會受影響的國家并與之協商,以減少輻射危害。
排污入海計劃后果難以估量 日本國內外反對聲迭起
長期而言,日本政府準備排入太平洋的核污染水接觸過福島第一核電站堆芯熔毀的核燃料,含有的放射性物質極其復雜,對海洋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存在潛在危害。
此前,東京電力公司表示,福島核污染水在排放入海之前,要經過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過濾,去除60多種放射性物質。然而,這一設備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據新華社報道,日本媒體曾查出福島核污染水中除氚以外還有多種放射性物質超標,東京電力公司也承認,經ALPS處理的核污染水有70%以上不符合排放標準,需要再次過濾。
如今,日本政府確認將于“今年春夏期間”開始向福島近海排放核污染水,但披露的具體信息仍十分有限,即將排放入海的核污染水是否達到排放標準依舊存疑。
對于日方的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日本國內外一直表示反對和質疑。日本全國漁業協會聯合會2023年1月13日再次聲明,反對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的態度毫無改變。韓國政府認為,日本應該向國際社會提供具體信息,以證明日本的處理方式值得信賴,特別是需要在向周邊國家做出充分說明后,根據協議的步驟進行。太平洋島國論壇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計劃表示反對,認為在相關各方能夠確認排放方案安全之前,日本不應實施將核污染水排入太平洋的計劃。
對話
專訪綠色和平組織資深核專家肖恩·伯尼:
日本排污入海違反國際法
日本將福島第一核電站上百萬噸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明顯不安全”。國際環保機構綠色和平組織日本辦公室的資深核專家肖恩·伯尼2月初接受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伯尼表示,日本政府以及東電公司宣稱將核污染水過濾并稀釋后排入大海是安全的,但其影響仍有待科學考證。
伯尼指出,除了氚,福島核污染水里還有許多其他無法通過福島核電站現有技術過濾掉的放射性物質,例如半衰期超過5000年的碳14。日本政府仍然缺乏足夠的科學研究,也未披露更多科學信息,其有關核污染水排放危害的說辭并不可信。
在伯尼看來,日本政府明知有其他處理方案,如將核污染水儲存在核電站及其周邊地區,但最終選擇了排污入海這個成本更低的方案,不僅違反相關國際法,也可能損害海洋生態和人類健康。
為此,伯尼呼吁日本撤銷排污入海的決定并披露更多科學信息,希望綠色和平組織與多國科學家繼續了解和調查核污染水的情況,同時也希望國際社會繼續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政府及其社會表達關切,阻止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保護全球海洋環境。
即使有替代方案 日本政府仍選擇排污入海計劃
(2023年1月13日)日本政府表示,已決定今年將啟動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排入大海的計劃。該計劃合理嗎?安全嗎?
肖恩·伯尼:明顯不安全。要知道,排放核污染水,不是幾年甚至幾十年能夠完成,而是可能持續到下個世紀。日本政府單獨作出如此重大的決定,這是核電史上的特殊情況。對此,綠色和平組織強烈反對日本排放核污染水。
雖然日本政府表示,核污染水已經過處理,其放射性物質都低于法定的排放限制值,但在評估放射性物質對環境、公眾健康的長期影響時卻忽略了許多科學認識。例如,日本政府及負責運營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并不清楚,處理過的核污染水包含多少放射性物質,對儲罐中的核污染水做了非常有限的采樣,缺乏足夠的分析,也尚未公布這些結果,難以確定排放核污染水會產生哪些影響,有待科學考證,但他們卻置若罔聞,讓人無法相信這些處理過的核污染水可以安全排放。
處理核污染水,除了將其排放入海,日本政府是否還有其他處理方式?
肖恩·伯尼:日本政府清楚,替代方案是有的。過去幾年,已有證據表明,福島第一核電站及其周邊地區儲存核污染水的空間足夠。日本政府特別工作組報告也指出,長期儲存核污染水是一種可能選項,但需核電站長期管理,所以他們不想考慮,而是選擇排放入海這一成本更低的方案。
核污染水包含多種放射性物質 將損害海洋生態和人類健康
將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將產生哪些影響?
肖恩·伯尼:任何含放射性物質的核污染水都有可能損害海洋生物、海洋環境,最終也可能損害人類健康。不同的放射性物質在環境中的表現不同,在海藻、海洋動物(如魚類或軟體動物)中的富集程度不同,但最終會富集在人類體內。因此,必須研究核污染水中每種不同的放射性元素可能導致的長期后果。
核污染水中包含不同類型的放射性物質,它們在環境中存在的時間長短不同。例如,氚的半衰期大約為12.5年,其他放射性物質,如碘129的半衰期為超1500萬年,碳14半衰期超過5000年。在接下來的5000年里,碳14還可能污染全球環境。
目前一大問題是,日本政府打算實際排放多少噸核污染水仍不清楚,也忽視了暴露在這些放射性元素情況下的放射性風險,令人擔心的是,排放的核污染水將擴散到整個北太平洋,由于洋流的作用,最終也會遷移至南太平洋,屆時整個亞太地區可能持續暴露在核污染水造成的核輻射下。日本政府沒有科學披露所有信息,這真的是不可接受。
實際上,更嚴峻的放射性問題是仍在核反應堆下數百噸熔化的核燃料,其中的放射性物質含量與可能排放的水是不同的數量級,對太平洋環境和公眾健康的輻射威脅更大。這個問題也很特殊,但日本政府和工業界仍缺乏一個解決方案。
盡管排海計劃引起日本國內外的反對,但日本政府仍執意推進,如何看待日本政府的決定?
肖恩·伯尼:日本政府無視國內和國際輿論,這讓人深感遺憾。首先,包括漁業從業者的福島民眾在2011年福島核事故中受到的傷害最深,他們絕大多數人強烈反對將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無視國內這些意見顯然是錯誤的。
日本政府還無視來自國際社會的意見。過去幾周,太平洋島國一致強烈反對,他們在上個世紀因核試驗而飽受核輻射污染,對排放更多放射性物質進而污染太平洋的行為高度關注。日本政府不能忽視像太平洋島國這樣的國際意見。
呼吁國際社會一道阻止計劃推進
日本決定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這一行為是否違反國際法?目前國際社會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條約對此類行為進行約束?
肖恩·伯尼:最直接相關的國際法有兩個,當然還有其他國際法。首先,《倫敦公約》以及《倫敦議定書》禁止故意向海洋環境傾倒核廢料。日本政府在1994年作出了不傾倒核廢料的承諾。
與此同時,日本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該公約的許多條款要求日本不能故意污染海洋環境,包括日本政府必須采取行動防止跨界污染,即不能將放射性物質等核廢物從其國內水域轉移到國際海洋環境中。
顯然,如果核污染水排放計劃啟動,福島核電站放射性物質會在1到2年內進入中國東海,出現跨界污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日本政府必須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對此,日本政府沒有做一個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包括對海洋環境的跨界影響。
因此,日本政府的核污染水排海計劃違反國際法。
一旦日本真正開始實施該計劃,我們還有哪些手段促使其改變這一決定?
肖恩·伯尼:以科學的方式持續揭露排海計劃帶來的風險十分重要。僅在過去幾周,美國一些最知名海洋實驗室一致表示,核污染水入海帶來的危害仍有待科學考證,不應推進該計劃,不可向海洋傾倒核材料以及任何其他危險材料。
對此,綠色和平組織正與其他科學家一道,繼續了解和調查核污染水的情況。此外,國際社會也可繼續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政府及其社會表達關切,敦促日本停止核污染水入海的計劃。
該計劃也關乎日本核工業的政治經濟以及日本政府的形象,日本政府需披露盡可能多的數據,并解釋他們為何缺乏這方面的科學研究。
現在,我仍希望我們能阻止這一決定,甚至核污染水開始排放時,這一決定也可以撤銷。日本政府尚未解決福島第一核電站報廢事宜,未來幾年里,核污染水的實際排放情況還會面臨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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